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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制度国际比较与自然人税收

个人所得税作为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税种,在税收征管、年度汇算、纳税服务等方面愈发受到重视。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及征管服务模式,大多采用综合课税制度,与之相对应的年度汇算制度,在汇算范围、申报纳税方式、事中和事后管理等方面既存在共同点,也有不同点。本文旨在通过对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制度的比较研究,为优化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提供参考,并对进一步提升自然人税收治理水平进行前瞻性思考。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制度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历史沿革及年度汇算制度的确立

自1980年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后,我国个人所得税曾长期采用分类税制。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首次引入综合课税制度。随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等配套文件相继出台,初步建立起我国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制度。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制度安排

1.明确需要进行年度汇算的情形。主要包括六种类型:一是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是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是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是纳税人申请退税;五是取得经营所得需要汇算;六是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的汇算。

2.规定年度汇算的方式和时间。办理年度汇算包括三种方式:自行办理、单位办理、委托办理。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并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年度汇算。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并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年度汇算。

3.明确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一是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二是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三是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

4.说明其他相关事项。对纳税人可以享受的税前扣除、办理退税、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等事项作出具体安排。

(三)首次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取得的成效

1.进一步加深民众对纳税人身份的自我认知。居民个人首次以纳税人身份参与年度汇算,使个人所得税成为自然人最关注、最熟悉、最有“税感”的税种。纳税人参与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申报,不仅意味着个人拥有纳税人识别号、履行法定义务和办理退(补)税,也是对税收加深了解、自我认知纳税人身份的过程。通过年度汇算唤醒居民个人的纳税意识,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提供良好的社会氛围。

2.充分释放普惠居民及其家庭的改革红利。新《个人所得税法》提高了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了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调整了多档税率级距。据统计,工薪阶层的减税面是100%。其中,8000万人不用再缴纳个人所得税,6500万人的减税幅度在70%以上,减税效应十分显著,大大降低了居民及其家庭的税负。以自然人为主体、以家庭为依托的附加扣除优惠政策受到纳税人的普遍认可,很多纳税人享受到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而无需年度汇算的待遇。

3.初步构建税务部门与自然人直接沟通的新机制。各级税务部门推出系列措施保障年度汇算工作有序开展,具体包括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采取图片、视频、漫画等多种形式宣传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政策。在关键时间节点,通过短信和微信等方式提供“点对点”提醒服务,并畅通征纳互动平台、纳税服务热线和专线三条交流渠道;为年长、行动不便等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困难的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以保证年度汇算全面覆盖各类纳税人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