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劳务所得的所得税处
【题引】
某国外公司没有在国内设立机构、场所,也没有办理执照。该国外公司因为业务需要派遣技术人员到国内从事专用设备维修。维修地点设在国内某公司(以下简称国内公司)。国内公司帮助国外公司进行所得税申报时认为国外公司属于非居民企业,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按照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应该按照1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但是,税务机关要求按照25%的税率进行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给出了核定征收的文件。那么究竟谁是正确的呢?需要厘清哪些概念呢?
一、预提所得税是什么东西?
有时候我们会在涉外税收中听到预提所得税的说法,又不知道是什么东西,文件中也没有预提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只是有一些零星的加强预提所得税管理的文件。
预提所得税并不是一个税种,它是从Withholding Income Tax翻译而来,一般是指一国政府对非居民取得来源于其境内的所得实行源泉扣缴方式征收的所得税,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对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征收的所得税(一般是指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的源泉扣缴)。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预提所得税这样的一种说法,只是有居民企业所得税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区分,预提所得税一般就是指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一部分。
二、怎样划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配套法规引入了“中国税收居民企业”的概念,即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无论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都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但非居民企业在符合条件下优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通俗理解】
(一)企业所得税法上所说的企业中,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都是居民企业。
(二)在外国(地区)依照所在地法律成立的企业分两个部分:
(1)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是居民企业。
(2)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具备以下两种情况的企业是中国的非居民企业:一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二是虽然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企业。
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适用和所得的核算
(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税率适用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2、所得核算
这种情形下的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取得这部分所得的适用税率为20%。
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又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