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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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与税收论文_“双边”抑或“多边”:国际税

文章目录

一、重复征税的原因及其本质和解决方式选择

(一)国际税收法律框架的实质是解决来源地管辖权与居民地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二)解决税收管辖权冲突的主要方式

    1.单边措施。

    2.双边税收协定。

    3.多边税收协定。

二、多边税收协定的必要性及BEPS公约适用的局限性

(一)采用多边税收协定的方式解决国际税收问题的必要性

(二)BEPS公约适用的局限性

三、重构多边税收协定下国际税收规则体系的可行性

(一)国际税法存在连贯一致的习惯法体系

(二)各国的双边税收协定已形成较为固定的法律框架体系

(三)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的中国,有益于主导构建区域多边税收协定体系

四、重构新的多边税收协定体系的基本立场

(一)避免重复征税、反避税是国际税收法律框架的应然目的

(二)“单次征税”原则

(三)对于传统受益原则的反思,应采用“积极所得在居民国征收,消极所得在来源国征收”的基本原则

文章摘要:以“积极收入在来源国征收、消极收入在居民国征收”为主要内容的现行国际税收规则体系肇始于上个世纪20年代,实践证明,上述规则的固有缺陷滋生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为此,G20和OECD主自2013年起实施BEPS一揽子行动计划,并取得一定成果。然而,上述行动计划并不能彻底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建议以跨国企业集团整体为纳税主体,采用公式分配方法,改采“积极收入在居民国征收、消极收入在来源国征收”的方法,构建新的多边税收协定体系。

文章关键词:

论文作者:徐伟 

作者单位: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 

论文DOI:10.13971/j.cnki.cn23-1435/c.2022.04.021

论文分类号:F8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