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相关问题研究
一、概述
就全球范围内所存在的主流的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中,大致可分为下列四类:
(一)扣除法。征税国在对其本国国民的境外收入行使征税权利时,准许纳税人从应税所得额中,减去其已经对所得来源地国所负担的纳税义务,对扣减后的收入额进行征税的方法。
(二)减税法。国家对于本国公民来源于外国的收入,采取略低的税率进行征税,来减轻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三)免税法。居住国对于其公民来源于外国的已经纳税的所得,放弃本应享有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不将其纳入纳税人应税所得额的征税方法。这种方法有明显优势,也有明显的缺点,具体如下:
优点:①能够有效的避免重复征税,当所得来源地国的税率低于居民国税率时,纳税人能够明显获得税率差所带来的优势,提高其参与经济竞争的积极性;②免税法在计算上较为简便,在征税过程中采用免税法可以减轻税务机关的负担。
缺点:①这种方法不能做到兼顾纳税人、居民国、所得来源地国三方的利益。②当所得来源地国的税率明显高于居民国税率时,将增加纳税人的税务负担,这违反了国际税收的基本原则,降低了纳税人参与经济竞争的积极性。
(四)抵免法。纳税人以其在所得来源地国已经承担纳税义务的税额来抵减其在居民国应该负担纳税义务的税额。这种方法同样有明显的优缺点,具体如下:
优点:①抵免法能够同时照顾到纳税人、居住国、所得来源地国三者的利益。②当所得来源地国的税率低于或者高于居民国税率时,都不会对纳税人的税负产生任何影响,这一方法做到了公平公正。
缺点:在计算程序上,抵免法要比免税法更耗时,计算方法也更复杂,而且若计算不准确,更容易造成税收不公正的现象。
抵免法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居民国领域内所得额+所得来源地国所得额)x居民国税率-允许抵扣的税额
二、国际逃税和避税的主要方法
(一)国际上,逃税的方法很多,较常采用的有以下几种
1.不向税务机关送交纳税凭证;2.谎报营业所得;3.伪造帐本以及凭证。
(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法有以下几种
1.纳税主体跨国移动来避税。纳税人通常采取移民或者缩短居留时间来实现避税的目标。比如,A国公民李某在B国工作,其在B国的居留时间即将达到居民纳税人标准(B国规定在同一会计年度停留满183天便需要对其承担居民纳税义务),此时,若李某将工作迁至C国,便可以避免对B国承担纳税义务。
2.征税对象通过国际性移动来实现避税。①跨国联署企业采取转移定价的方式来实现国际避税。具体表现为联署企业集团为实现自身利益而制定交易定价,在这种情况下联署企业交易价格的确定并不是依据市场价格来确定的,而是联署企业抛弃了独立公平竞争的规则来确认的。②避税港实现国际避税。首要方法是在避税港建立“基地公司”,以此达到避税的目的。基地公司,通常建立在避税港内,然而它们实际上是由外国股东控制和拥有的。
3.国际性投资人故意减弱投资从而达到避税目的。跨国利息和股息的国际税收负担不同,纳税人通常利用这种税收差距弱化自己的股权投资,利用税收差价,从而达到避税的效果。
4.跨国纳税人通过对税收协定的任意应用来实现国际避税。原本不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公民,为获得特惠待遇,在对方缔约国建立一个“导管公司”,从而享受了纳税协定所给予别国的特惠待遇。
三、防止逃税避税的国际合作
(一)加强税务申报制度。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以及财务状态,对于预防国际避税具有重要意义。
(二)强化税务审查制度。税务机关加强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的调查和审计,比如财务报表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签字才能生效等,来加强审计力度。
(三)评估所得制度。对于那些经济活动复杂,无法准确提供收入凭证的企业,税务机关采用评估所得的方法,按照同行业纳税人的普遍利润水平来确认其应税所得。
(四)强化企业跨国税务申报体制。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的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以及其在境外的财务状态,对于避免纳税人偷税漏税具有重要作用。
四、反滥用协定条款
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加反滥用协定条款,对于防止国际避税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方法如下:
(一)透视法。企业是否享有征税协定所规定的优惠政策,不仅取决于企业是否具有缔约国国民身份,还取决于股东是否为缔约国国民,若股东不具备缔约国国民身份,则企业不能享有双重征税协定所规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