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数字税,谁在赚我的“数据钱”?
来源丨苏宁金融研究院(ID:SIF-2015) 作者丨黄大智、文怡亭
近年来,随着美欧在互联网移动通信领域的分歧进一步凸显,“数字税”一词被带火。作为数字经济第二大国、互联网用户第一大国,“我国要不要征收数字税”也成为了讨论热点。讨论主要围绕两点展开。
争议“数字税”
第一、“用户创造价值”多还是“用户享受免费服务”多。
官方的声音中,以对平台企业征收数字服务税的观点居多。例如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局长姚前认为,“虽然平台企业在发展最初阶段会向用户发放优惠券和消费红包,但更多只是一种营销手段,作为价值创造来源,用户却未能真正享受平台收益”,因此,“作为公众代表,政府有必要像征收自然资源税一样,对平台企业征收数字服务税”。
学术界也有类似观点,中央财经大学政府预算研究中心主任王雍军认为,如果数字企业利用数字技术从事应税销售并取得利润,那么数字资产就会产生纳税的义务,同时,他认为国内数字企业大多数在做这样一件事,即“把别人的生意(包括金融和非金融生意)搬到数字平台上”,他将这一类型“数字经济业务”所产生的利润和销售定义为“数字化租金”——数字企业利用数字力量和垄断地位从转移而非创造财富中获利。
产业界则不同,部分观点认为互联网平台提供的免费服务所产生的消费者剩余价值更大,既然用户享受的免费服务大于创造的价值,自然也不应缴纳新的数字税。
第二、“数字经济业务”是否公平缴纳税款。部分学术观点认为,目前有许多的数字经济业务没有公平地缴纳最低水平的税收。当然,产业界则以互联网巨头平均税率高于民营企业纳税额前20家为由反对征收数字税。
作为经济发展的“晴雨表”,税收反映了一国经济的综合发展水平。数字经济时代下,“数据”这一新型生产要素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但与此同时,用户、企业、社会、国家也都遭受着数据滥用引发的巨大的负面效应,“数字税”则被认为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一种方案,因此,征收“数字税”也就有其合理性。
用户:赋予数据价值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被看做是新型“石油”,与土地、劳动等并列为新型生产要素,是基础性战略资源。但长久以来,数据价值和产权归属一直被人们所忽略,也是难以赋予数据价值的重要因素。
从生产的角度看,数以亿计的互联网用户是数据的真正创造者,因此数据可以被看做一种“私人产品”。同时,借助平台和技术优势,这些“私人产品”被互联网科技企业获取、加工、定价,作为生产要素加以利用或者出售。因此,满足商品属性的这部分数据,其价值和价格应该被正视。
Questmobile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网民人均每周上网时长为30.8个小时,平均每天上网时长超4小时。如果将互联网平台看作一个巨大的生产车间,那么我们每个人都是在层层监控包围下作业在各个APP流水线上的打工人,源源不断提供着免费的数据资源。
表面上看,作为奖励,我们获得了精神上的刺激和认知上的突破,然而,羊毛出在羊身上,用户不仅要免费提供生产要素,将偏好、隐私拱手奉上,还要不时被精准投放的定制化消费需求榨干荷包,昔日所享有的免费服务如今也写着明晃晃的四个大字——“白嫖可耻”。
随着冲浪体验日渐成为数据价值的附庸,我们不禁发出疑问,在数据生产过程中,我们付出的时间、健康、金钱等成本与从平台免费服务中获得的满足感是否等价?在倡导智能化的今天,面对陌生的自助机器,出门办事的难度真的低于人力服务的非智能时代?
可以看到,事实是数据这一生产要素并没有被公允定价,至少,这部分价值并未如实反馈给生产者。
2020年4月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今年1月31日,中央办公厅及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中,也再次重申这一目标。
赋予数据价值,并作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是数字经济持续发展的本质要求,对于这类聚沙成塔、聚水成海极具规模经济效应的资源,具有“公共”性质的数据税不失为一个具有可行性的实践方案。
企业:创造更加公平的营商环境
正如前述所讲,数据是数字经济主要的生产要素,这意味着互联网企业经营中投入的实物生产要素要远远小于实体经济,较少的固定投入则意味着更少量的资产贬值和更低的经营杠杆,与此同时,相比于实物资产,无论是价格成本,还是收集、流转成本,数据这一无形资产都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可以说,由于不对等的资产配置,传统行业和互联网行业一开始就没有站在同一起跑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