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与税收论文_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居民确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G20个人税收居民的划分标准
1. 国籍标准
2. 永久居住地标准
3. 长时间居住标准
(1)实际停留固定天数标准
(2)实际停留动态天数标准判定个人税收居民
4. 以主要经济利益关系为主要判断标准
5. 以家庭为连结判断标准
三、中国个人税收居民的规定
1. 中国个人税收居民的立法体系
2. 住所标准
3. 长时间居住标准
四、中国个人税收居民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
1. 住所标准内涵冲突
2. 税法上住所标准内涵动态推定导致的外延边界模糊
(1)基于国籍确定个人税收居民连结点导致税收管辖权的差异
(2)基于家庭为连结点确定个人税收居民的不确定性
(3)基于经济利益关系作为连结点确定个人税收居民的不确定性
3. 非住所居民的边界无限扩大,与税收法定原则冲突
(1)一个纳税年度内满183天标准的个人税收居民
(2)国家税务总局最新解释与无住所个人税收居民法律规定的冲突
(3)对于居住满183天的外籍人员实行税收优惠
4. CRS执行中,非居民个人确定容易产生争议
(1)中国已经履行非居民个人涉税金融账户自动交换义务
(2)中国个人税收居民判定标准在自动交换中容易产生歧义
5. 现行税法的规定会增加《公约》缔约方的谈判成本
五、立法上的完善
1. 直接明确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是中国个人税收居民
(1)便于他国识别中国的个人税收居民
(2)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3)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爱国意识
2. 明确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人为中国个人税收居民
3. 对于长期在中国居住的个人应当采取区别对待原则
4. 中国应当建立加比居所标准的个人税收居民
(1)居所是G20直接判定个人税收居民的一个重要标准
(2)居所作为个人税收居民判定标准便于税收源泉管理
(3)长时间居住标准加比居所可弥补目前税收政策不足
六、结论
文章摘要:个人所得税收居民问题关系到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和税收利益。2014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AEOI标准》,由MCAA与CRS两部分构成,目的是高效地把辖区内非居民涉税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给缔约国。中国在2018年已按CRS标准进行了自动交换。但各国对于个人所得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差异甚大,对缔约国的税收利益影响较大。文章采取比较研究方法,梳理了G20关于个人所得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分析了中国以住所、长时间居住标准判定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居民法律体系规定方面的不足,提出中国应当确立以国籍、永久居留权为基础的住所,有无居所的183天长时间居住标准判定个人所得税收居民的立法建议。
文章关键词:
论文分类号:F81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