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及地方法制论文_政府参与集体经营性建设
文章目录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土地增值收益
(二)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三)土地增值税
二、政府参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法律机制的现状
(一)政府参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的法律逻辑
(二)当前政府参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机制
三、政府参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法律机制的不足之处
(一)土地调节金法律性质界定不明
(二)政府征收土地调节金有悖法理逻辑
(三)政府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法律体系混乱
(四)政府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不同层级间法规内容冲突
四、政府参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法律机制的构想
(一)政府参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的路径构建
(二)政府设立专门性独立税种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法律可行性分析
1. 税收形式能够有机嵌入我国整体的经济法律体系
2. 政府通过完全税收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能够有效弥合现有机制的法律缺陷
3. 设立专门性独立税种能够保障政府参与收益分配的有效运行
结语
文章摘要:政府以何种方式、何种程度参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是土地制度改革的重难点所在。本文基于对当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体系的剖析,发现政府以土地调节金机制作为主要的收益分配模式存在法律定性模糊、法理逻辑不畅、法律体系混乱、多层级法规内容冲突等诸多法律问题,导致增值收益分配环节的法律依据不充分,实践操作冲突频繁。据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建立一种独立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税,既能够使得法理逻辑严谨,又能够解决当前困境,较大程度地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在国家、集体、个人三者间合理分配的改革目标。
文章关键词:
论文分类号:D922.3;F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