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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论文_跨境数字经济下常设机构原则的新发

文章目录

一、经济关联为根基的传统常设机构原则

二、数字经济对传统常设机构定义的冲击

(一)学理层面:传统经济关联标准不能完全包容现实情况

(二)现实角度:企业利用规则漏洞造成国际避税现象频发

三、国际社会对常设机构新定义的探索

(一) 2014年BEPS行动计划一对常设机构理论基础和认定标准的调整

(二) 2015年BEPS行动计划七对税收范本中常设机构定义的修改确认

    1.非居民企业所有的服务器性质认定尚无统一意见

    2.仓储、物流机构的性质认定趋于复杂

(三) 2019年1月经合组织政策简报提出“双支柱”框架及三种方案

(四) 2020年10月经合组织税收规则改革建议中首提“统一方法”

四、数字环境下常设机构认定标准的重塑

(一)以紧密经济联系及其“重力中心地”为核心,构建整合形态认定标准

(二)臻善税收国内法规则,推动关键概念及其认定标准的具体化、类型化

(三)兼顾本国利益和国际关切,促成更协调、深入的立法衔接与国际共识

文章摘要:非居民企业与来源地国间的客观经济联结度是常设机构的传统认定标准。而数字经济深度重构了非居民企业在来源地国的存在形式及价值创造、利润分配模式,冲击了强调实体经营场所的常设机构及征税权划分规则。对于常设机构认定标准的发展,国际社会也在不断探索新出路。应以防止税基流失和增强企业竞争力为目标,细化关键概念评判因素;以服务器和其他生产经营设施在功能活动方面的关联性、互补性为依据,构建整合形态认定标准。

文章关键词:

论文分类号:D9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