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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法律问题解析基于案例展开分

1 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A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原股东甲持有公司100%股权;后乙方受让甲方持有的公司55%股权,当时股权估值2000万元,乙方支付甲方股权对价1100万元;第一次转让完成后,甲方持有公司股权45%,对应出资45万元,对应估值权益900万元;乙方持有公司股权55%,对应出资55万元,对应估值权益110万元。再其后A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拟增资一倍,按照原公司估值价格增资认购价格为2000万元,由乙方全额认购,甲方放弃认购。对于增资方案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甲方提出,乙方增资2000万元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4000万元,乙方原股权45%稀释为22.5%,对应出资为900万元,甲方持有股权77.5%,对应出资3100万元;乙方提出,增资后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乙方出资100万元作为增资出资,增资后乙方持有公司股权77.5%,对应出资155万元,甲方持有公司股权22.5%,对应出资45万元;乙方另投入的1900万元作为股权溢价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其后再按新的股权比例将资本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转增实施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2100万元,乙方持有公司股权77.5%,对应出资1627.5万元,对应估值权益为3100万元,甲方持有公司股权22.5%,对应出资472.5万元;对应估值权益900万元。工商登记机关提出:公司增资2000万元,甲方增资427.5万元,乙方增资1572.5万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应为2100万元,乙方持有公司股权77.5%,对应出资1627.5万元,甲方持有公司股权22.5%,对应出资472.5万元。

案例二:B有限公司共有两名股东,大股东持有公司股权95%,小股东持有公司股权5%,为扩大生产经营拟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经与小股东协商,小股东不同意增资,后大股东按程序通知召开股东会议审议增资议案,并穷尽了电话、短信、微信通知及邮寄送达、报纸公告等方式,但小股东未参加股东会议,大股东在小股东缺席股东会议的情形下单方表决审议通过增资议案,同意股权比例超过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2/3以上”标准。B公司在工商机关办理增资变更与备案时,工商机关以涉嫌侵害小股东权益为由拒绝办理,并要求必须有小股东的签字同意。

前述案例,反映了有限责任公司增资中较为典型的问题:一是溢价增资情形下的增资方案的拟定与财务处理方法;二是增资方案的股东会审议程序与标准;三是工商机关办理增资变更登记的审核依据与标准;四是就前述事项出现争议时的救济途径。当然,增资环节需关注的法律程序与实体疑难问题远不限于如前所述,下文试作分析。

2 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法律规定解读

有限责任公司增资,一般出于增大公司资金、扩大经营能力、引入新的投资方等因素考虑,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特征,增资同时兼具重建公司股权结构、重整公司治理机制、重树公司人合特征的意义。增资作为公司法领域的商事法律行为,同时兼具了民法、商法、经济法属性,既彰显商法的私法自治、行为外观主义与保障交易的理念,也渗透民法公平与伦理精神,还体现了公权力介入和协调经济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和谐安定的经济法意志。对增资法律规定的解读,应当立足于其商法制度特征,并对横向法律规范体系的内在联系进行整体把握,以正确领会法律制度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增资法律规范主要参见《公司法》《合同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院判例及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可作为参考。总体而言,现有增资法律规范,可总结为以下规则。

2.1 增资事项的股东会绝对多数决原则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增资涉及股东、公司、债权人的权利义务重组,设定较高表决权比例,具有合理性。前述表决比例为法定最低表决限制,如公司章程设置有更高表决权比例的,从其规定。采取股东会绝大多数的原则,既是对资本多数决规则的坚持,也是对其限制,意图在于平衡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利益,但如何有效解决其内在的冲突与协调,下文将作进一步论述。

2.2 股东对增资享有优先认购权原则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了股东对增资的优先认购权,要点包括: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需注意的是,系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而并非认缴或登记的出资比例;除外情形,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此处的约定应当包括股东会决议、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有效文件,也有观点认为,对股东优先认购权的排除、限制或变更,应当与增资股东会决议一并做出,不宜脱离增资股东会决议单独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