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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科技监管实践对我国的启示及经验借鉴

一、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的发展现状

(1)金融科技监管演进“四步曲”。我国的金融科技主要依托于互联网平台,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构成了当前金融科技监管的主要内容。第一阶段是互联网金融兴起前的信息安全监管阶段。此时的金融科技主要是金融业的信息化建设,金融科技监管主要聚焦于金融业信息基础设施的完善和信息安全领域。第二阶段是互联网金融兴起之初的风险警示阶段。随着网络支付机构的大量增加,网络支付业务的风险受到关注,监管部门仅通过发布风险提示、与业界和公众沟通等方式,提出对诈骗、非法集资及设立资金池等方面的防范。第三阶段是互联网金融风险逐步暴露,监管规则初创阶段。在“互联网+”战略的大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业态出现井喷式增长,由于缺乏监管环境,风险隐患逐渐显现。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标志着互联网金融统一治理架构的正式建立。第四阶段是互联网金融风险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10月,国务院出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针对互联网资产管理、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等方面进行重点整治。随后,监管部门出台了《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金融科技监管架构出台。2017年5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金融科技(FinTech)委员会,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金融监管手段,提升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随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及支付清算协会也分别成立了相关专业委员会,金融科技(RegTech)监管不断升温。

(3)金融科技监管风险特征。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服务方式更加虚拟、业务边界逐渐模糊、经营环境不断开放,加速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呈现外溢效应,表现出隐蔽性更大、传染性更强的特征。

二、各国金融科技监管的主要内容

(1)“监管沙箱”模式。所谓沙箱理念,即在受限的安全环境中运行应用程序,并通过限制授予应用程序代码访问权限,为一些来源不可信、具备破坏力或无法判定程序意图的程序提供试验环境。“监管沙箱”机制适用于金融科技发展的特征,已逐渐被各国政府充分认识并积极运用。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启动“监管沙箱”以来,已成为全球金融科技领域投资增长最快的国家。据统计,金融科技创新每年能给英国带来200亿英镑的收入。同时,新加坡和澳大利亚等国家也推行“监管沙盒”。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在近期针对FinTech企业推出了“沙盒(Sandbox)”机制,既能使政府控制金融风险,也能让创业者大胆革新。

(2)主动型监管模式。美国白宫于2017年1月13日发布了一份《金融科技白皮书》(A Framework for FinTech),表明美国政府金融科技监管由限制性向主动适应型转型,认可了金融科技在变革金融服务、提升金融体系功能和提振经济等方面的潜力。此外,英国政府通过主动型监管,使其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科技监管方面保持着独特的竞争力。

(3)“银行导向型”监管模式。日本是“银行导向型”融资体制,通过银行系统间接融资形成了对企业的有效监管,缓解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为企业提供了长期资金保障。同时,设立了国民金融公库、日本开放银行等配套政策性金融机构,不断出台政策法规,促进了中小金融科技企业的发展。为解决商业信贷进入科技领域不足的问题,德国政府也采取“银行导向型”模式,鼓励政策性银行(如德国复兴信贷银行)为中小科技企业长期提供信贷支持。

(4)“政府导向型”监管模式。以色列采取政府导向型监管模式,实行部分基金来源于政府,其余由商业创投机构募集的合伙人制度,吸引外国风险资本不断进入本国市场。通过结构建设不断优化,形成了政府与企业的有效联动、快速反应的网络构架,以及相对完善的科技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

三、对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的启示及经验借鉴

(1)建立“沙箱”测试机制。借鉴英国、新加坡的经验做法,建议人民银行主导建立互联网金融“沙箱”测试工具,对测试全程和结果进行评估,有效防范金融科技创新风险,实现金融科技监管本土化。

(2)发挥主动型监管优势。借鉴美国的经验做法,建议由人民银行牵头,监管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积极配合,运用金融科技提升监管能力,由目前的限制型向主动适应型监管转变,逐渐发展为行政监管与技术监管相结合的金融科技监管模式。